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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执恢582号之四

余军与向军王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军;王晓娟;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236执恢58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余军,男,汉族,1969年0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王晓娟,女,汉族,1979年0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向军,男,汉族,1975年0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军与被执行人向军、王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晓娟、向军银行存款共计298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军,申请执行人余军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渝0236执恢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林

审判员  姚鸿雁

审判员  吴遵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