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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民初6号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莘县恒大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莘县恒大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民初6号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淳云,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恒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伊园街316号。

法定代表人:安双兴。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恒大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莘县恒大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    玲    玲

审 判 员 牛祺忠

人民陪审员侯亚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莫    陈    愿

书 记 员 杨    德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