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767号
原告:杭州金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马路村青塘坞****。
负责人:陈华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安、钱胜,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华伟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杭州金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与被告叶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金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金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钱宇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