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491民初2004号
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和一园8号1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张颖,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秋逸枫,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诚安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新华西路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第A幢A2单元11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清河,总经理。
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被告武汉诚安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武汉诚安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摩登电影”(ID:pianju8)上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00000元;3.承担本案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一、我公司享有涉案作品《我的战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涉案作品的出品方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权利,维权权利独家授予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至涉案作品的版权保护期结束止;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权授予我公司。
二、武汉诚安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合法授权,通过其所有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摩登电影”(ID:pianju8)上发布网络信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6年9月26日我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将前述侵权行为固定了证据。
三、涉案作品由彭顺执导,刘烨、王珞丹等多位实力演员主演,投资高达1.5亿的史诗巨制,于2016年9月15日在中国大陆上映,反响热烈,具有较高知名度,武汉诚安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武汉诚安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中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并不能明确具体的侵权所在地,且本案争议标的系手机APP播放内容,具有不特定的侵权地的相关属性,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就管辖问题向双方进行询问,而武汉诚安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则表示:侵害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原告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由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系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亦属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武汉诚安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武汉诚安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龚 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金如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