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6民初417号
原告:柳小丑,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素龙,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柳小丑与被告安素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柳小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小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唐珍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