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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6民初417号

柳小丑与安素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小丑;安素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6民初417号

原告:柳小丑,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素龙,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柳小丑与被告安素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柳小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小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唐珍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