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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81执14号

王汝富、峨眉山市符溪镇友谊村3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汝富;峨眉山市符溪镇友谊村3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执14号

申请执行人:王汝富,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符溪镇友谊村3村民小组。

负责人:吴惠先,组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3日受理王汝富与峨眉山市符溪镇友谊村3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费51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6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土地补偿费51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汝富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181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 云

审判员 黄郁葱

审判员 徐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薛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