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执14号
申请执行人:王汝富,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符溪镇友谊村3村民小组。
负责人:吴惠先,组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3日受理王汝富与峨眉山市符溪镇友谊村3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费51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6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土地补偿费51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汝富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181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 云
审判员 黄郁葱
审判员 徐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薛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