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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221执736号之一

赵淑红申请赵新革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淑红;赵新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221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淑红,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41969********,护士,住望奎县惠龙名苑****。被执行人赵新革,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41968********,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利海亚洲小区**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淑红与被执行人赵新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淑红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1221执7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尉静宏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高金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