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1222民初455号

孙柏艳与李振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柏艳;李振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22民初455号

原告:孙柏艳,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李振学,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孙柏艳与被告李振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孙柏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柏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曹忠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