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22民初455号
原告:孙柏艳,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李振学,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孙柏艳与被告李振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孙柏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柏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曹忠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