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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1民初56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钟秀芳黄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黄光忠;钟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1民初56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1014059A。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该支行员工。

被告:黄光忠,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钟秀芳,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黄光忠、钟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