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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2执7233号

戚云玲与张新志,陕西大漠福鹰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戚云玲;张新志;陕西大漠福鹰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戚云玲与张新志,陕西大漠福鹰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执7233号 申请执行人戚云玲,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米东区石化12区21号楼3单元50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大漠福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QXTM1L。

法定代表人:张新志,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新志,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大漠福鹰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戚云玲与陕西大漠福鹰酒业有限公司、张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戚云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5577号民事调解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4765.5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陕西大漠福鹰酒业有限公司、张新志名下银行、车辆、房产、支付宝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新志、陕西大漠福鹰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戚云玲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 晓 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 倩 文 打印人:何倩文 校对人:王新君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