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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2民初8679号

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与山东商道房友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山东商道房友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2民初8679号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成,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商道房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梁其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中,济南历下建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英,女,汉族,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历下城管局”)与被告山东商道房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道房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下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成、被告商道房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中、黄秀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历下城管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2018年3月20日所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两年租金94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将位于济南市场地面积共计约1300平方米租货给乙方(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年租金为474500元,合同签定当日一次性支付两年租金,第三年租金于2020年2月1日一次性付清。《场地租赁合同》还约定,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原被告)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或者不履行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政府行为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本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被告支付两年租金949000元,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所租赁场地,因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拓宽,租赁场地影响政府统一规划需要拆迁,致使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两年租金的义务,因政府行为被告不能向原告交付租赁场地,根据约定,应当终止场地租赁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租金。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道房友公司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租赁合同属实,但签订租赁合同后,双方又因为原告所承租房屋应原告要求,与济南盛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该租赁房屋的装修合同,并实际进行了装修施工,付出了比较大的装修费用,现因该租赁房屋被政府拆迁,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且被告收到原告租金后向税务局缴纳场地租赁税及企业所得税近20万元,这些都是被告的实际支出费用,所以如果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让被告全部退还租金,对被告不公平,要求法院查明事实予以调解或者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0日,商道房友公司(甲方)与历下城管局(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济南市场地面积共计约1300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每年租金共计474500元,甲方开具正规场地租赁发票;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两年租金;本租赁合同以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政府行为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本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合同终止;出租方只负责简单装修,房间内设施设备及精装修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费用。合同有双方当事人盖章,代表人签字。合同签订后,2018年4月12日,历下城管局依约向商道房友公司支付两年租金949000元。商道房友公司尚未向历下城管局交付涉案场地,就收到政府拆迁通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商道房友公司认可政府拆迁事实,但其辩称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支出了较大装修费与企业所得税。为证明其主张,商道房友公司提交涉案场地照片一组、其与济南盛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合同》,该合同约定涉案场地的装修工程总价款为67万元,但未提交支付企业所得税与装修费的付款凭证。

本院认为,商道房友公司与历下城管局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该合同明确约定,因政府行为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本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合同终止。该项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款,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去效力。历下城管局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未举证证明确切的政府拆迁时间,但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政府拆迁事实,故本院确认商道房友公司收到起诉状时间即2018年12月27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签订后,历下城管局依约向商道房友公司支付了租金,但商道房友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涉案场地交付给历下城管局,历下城管局未实际使用过涉案场地,故合同解除后,商道房友公司应退还历下城管局已付的租金949000元。 关于双方主张的损失,涉案合同解除对历下城管局来说,其损失为所支付租金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商道房友公司虽主张其损失为支出的场地租赁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装修费用,但其未能提交实际缴纳涉案场地租赁税、企业所得税的缴费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也未提交已进行的装修工程量以及与济南盛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支付德工程款凭证等证据。因此对商道房友公司辩称的损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涉案合同的解除是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对于历下城管局的利息损失均无过错,本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该损失由商道房友公司与历下城管局各承担一半,即以474500元(949000元÷2)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3日计算至实际返还租金之日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与被告山东商道房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商道房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租金949000元; 三、被告山东商道房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利息(以474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3日计算至实际返还租金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1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商道房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树杰

人民陪审员  宋伟琴

人民陪审员  咸维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