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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168号

王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王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168号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卫东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2018)豫1702刑初588号刑事判决书判定:

一、被执行人王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73块电瓶,由公安机关负责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按评估价值继续退赔被害人。现被执行人王卫东已把上述判决中第一项履行完毕;判决第二项无明确的执行内容,无法执行,对该项内容的执行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对本院(2018)豫1702刑初588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周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