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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25民特4号

赵泽文、赵翠琼、赵万寿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赵泽文;赵翠琼;赵万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725民特4号

申请人:赵泽文,男,生于1952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申请人:赵翠琼,女,生于1955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系申请人赵泽文之妻) 申请人赵泽文、赵翠琼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泽文、赵翠琼称,其子赵万寿生于1976年12月8日,于1998年独自外出务工,并从此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赵万寿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万寿,男,生于1976年12月8日,汉族,户籍地梓潼县文昌镇莲花村**,系申请人赵泽文、赵翠琼之子。1998年,赵万寿独自外出。后,赵万寿与家人失去联系,也一直未归。申请人赵泽文、赵翠琼申请宣告赵万寿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赵万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万寿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赵万寿下落不明二十多年,并至今杳无音讯,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 宣告赵万寿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地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何雨星 附: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