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38号
申请人:张志明,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郭东滨,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柳艳苹,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申请人张志明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郭东滨、柳艳苹名下的银行存款59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永青街××单元××室楼房。申请人以自有的座落于张北县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郭东滨、柳艳苹名下的银行存款59万元或查封郭东滨、柳艳苹所有的永青街××单元××室楼房,期限为:冻结存款一年、查封不动产三年。 二、查封张志明所有的座落于张北县西侧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申请人张志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小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