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粮食局,住所地威海市纪念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0000043599269。
主要
负责人:宋修骞,局长。
被执行人:威海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初村镇店子村,注册号371000228019313。
法定代表人:邹振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粮食局与被执行人威海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09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566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和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工程建设资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18年9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1、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为0元;2、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股权、公司债权、车辆登记信息。2018年10月15日,本院至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2018年10月23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登记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2月27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与首次查询结果无异。2019年2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向其出示了本院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威海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振建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的,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中,本院依法穷尽了执行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09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邢艺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