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6执2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杜永茂,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美兰区。
被执行人:吴春兴,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美兰区。 案外人:郑晓艳,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美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永茂与被执行人吴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琼96执2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查封备案在被执行人吴春兴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南侧海南白马天鹅湾一期C地块8#9层901房及相应土地,备案号:XXX,二、查封备案在案外人郑晓艳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城东管区海南省干部疗养院职工住宅楼A1座10层1003房及相应土地,备案号:XXX。因被执行人已经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杜永茂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备案在被执行人吴春兴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南侧海南白马天鹅湾一期C地块8#9层901房及相应土地,备案号:XXX的查封; 二、解除对备案在案外人郑晓艳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城东管区海南省干部疗养院职工住宅楼A1座10层1003房及相应土地,备案号: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龙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洪学雪
书 记 员 吕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