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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财保6号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洛阳市顺隆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洛阳市顺隆商贸有限公司;王六生;黄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财保6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凯旋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12848471。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单位负责人。

被

申请人:洛阳市顺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滨河路**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457798567。

法定代表人:王六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王六生,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黄剑,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生。住。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div>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诉洛阳市顺隆商贸有限公司、王六生、黄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514336.5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书面承诺以自有资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顺隆商贸有限公司、王六生、黄剑名下银行存款33514336.52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秦亚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