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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6民初656号

胡xx与刘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xx;刘xx;周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686民初656号原告胡xx,男,194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zz,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系原告胡xx女儿。被告刘xx,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周xx,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原告胡xx与被告刘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98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3月20日,被告刘xx借原告款1800元,2000年7月被告刘xx借原告4000元,2001年10月2日被告刘xx借原告4000元。被告周xx系被告刘xx丈夫。被告刘xx、周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提交欠条3份,证实2000年3月20日,被告刘xx出具借条分三次借原告胡xx现金1800元;2000年7月4日,被告刘xx出具借条借原告胡xx现金4000元;2001年10月2日,被告刘xx出具欠条欠原告胡xx4000元,上述款项共计9800元。原告主张被告刘xx一直未能偿还借款。被告未向法庭提出相反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据及庭审主张予以采信。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刘xx与被告周xx结婚是在借款之后,所以上述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庭审质证,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xx借款98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四份,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 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虎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