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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2刑初1199号

赵刚红投放危险物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盗窃
当事人
赵刚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82刑初11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刚红,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汉族,文盲,户籍地华阴市。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假释。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康、孙秀宁,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刑检刑诉[2018]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刚红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志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刚红及其辩护人李康、孙秀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刚红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赵刚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刚红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以故意伤害未遂定罪处罚;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刚红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被告人赵刚红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投放危险物质犯罪事实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赵刚红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赵刚红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赵刚红对该处理结果不满预谋报复后,于2018年6月19日15时许,将用针管注射农药的甜宝、桃子送至交警大队肇事科办公室,后被拿至楼梯处,欲给郑某、尹某等工作人员食用,未果。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赵刚红所送的甜宝、桃子及使用过的农药瓶均检出阿某菌素成分。被告人赵刚红于2018年6月19日被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刚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郑某、尹某、于某、李某1、李某2、王某、单某、黄某等人的证言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毒物检验报告、阿某菌素毒性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所送甜宝、桃子检出阿某菌素成分及阿某菌素是一种神经性毒剂;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本院(2015)即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证明被告人赵刚红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成立。(二)盗窃犯罪事实2017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刚红先后至青岛市城阳区大周村426号何某、456号闫某的租房处,盗窃何某灰色金立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白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盗窃闫某永红白色vivoXplay5型手机一部,价值2067元、vivoX6型手机一部,价值1248余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全部提取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刚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件登记表,被害人何某、闫某的陈述,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正阳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证明被告人赵刚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提出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刚红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上列各罪,均应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刚红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刚红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以故意伤害未遂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刚红因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不满,遂将注射农药的水果带至交警大队肇事科办公室、楼梯等处,意欲毒害交警大队肇事科的民警,伤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行为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刚红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刚红实施盗窃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送医院抢救,被害人报案后并拨打被盗电话,医护人员在赵刚红身上发现手机后交至公安机关,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刚红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全部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毅

人民陪审员  江志美

人民陪审员  刘成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松儒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