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2048号
原告:浙江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镜悦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76506346C。
法定代表人:梅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海忠,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利英,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原告浙江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利英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盛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