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川区鲜花量贩歌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钟楼街**(名润时代广场)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5UFA6Y9R。经营者:刁前军,男,1985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川区鲜花量贩歌城(以下简称鲜花歌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鲜花歌城与被上诉人音集协达成庭外和解,鲜花歌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鲜花歌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川区鲜花量贩歌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川区鲜花量贩歌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黑小兵
审判员 周 露
审判员 宋黎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郭凤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