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22民初30号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严道镇繁荣中街40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贤帝,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仕全,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仕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世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