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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2民初392号

杨茂耐与刘传现、张庆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茂耐;刘传现;张庆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22民初392号

原告:杨茂耐,男,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传金,寿县正阳关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传现,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现居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张庆聚,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与龙河路交口振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6409513P。

法定代表人:王正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百成,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平安大厦**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法定代表人:程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静,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4201521230925。

原告杨茂耐诉被告刘传现、张庆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茂耐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茂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茂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杨茂耐负担。

审判员  高道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