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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执219号之四

段强、信阳市正盈大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强;信阳市正盈大置业有限公司;邢亚萍;王蓉;刑立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21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段强,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信阳市正盈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弘昌运动城28号楼1103号。法定代表人邢亚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亚萍,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王蓉,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刑立杰,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关于段强与信阳市正盈大置业有限公司、邢亚萍、王蓉和邢立杰等借款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在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信阳市正盈大置业有限公司、邢亚萍的位于光山县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光山县(2011)第005号),现即将到期。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信阳市正盈大置业有限公司、邢亚萍的位于光山县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光山县(2011)第00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吕玉宝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付速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