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21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段强,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信阳市正盈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弘昌运动城28号楼1103号。法定代表人邢亚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亚萍,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王蓉,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刑立杰,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关于段强与信阳市正盈大置业有限公司、邢亚萍、王蓉和邢立杰等借款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在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信阳市正盈大置业有限公司、邢亚萍的位于光山县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光山县(2011)第005号),现即将到期。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信阳市正盈大置业有限公司、邢亚萍的位于光山县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光山县(2011)第00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吕玉宝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付速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