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3刑更32号罪犯吴健德,男,生于1989年9月22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高中毕业,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7日交付执行。2015年5月、2016年12月共被本院裁定减刑两年。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19年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金昌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本院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健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4次。并于2018年10月15日主动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吴建德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收据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健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健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维亮
审判员 徐 兴
审判员 张晓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旭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