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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02执778号

青海智诚物流有限公司与韩玉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青海智诚物流有限公司;韩玉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青0102执778号 

申请人: 青海智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杨宝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玉哲,男,汉族,户籍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申请人青海智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玉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韩玉哲给付申请人青海智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诉讼费等合计131450元。因被执行人韩玉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青海智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韩玉哲承担执行费18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本案已长期履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    毅

审 判 员 钱素霞

审 判 员 桑成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龑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