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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7335号

深圳市祺翔印刷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硕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祺翔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硕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17335号

原告:深圳市祺翔印刷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亿宝来工业城3栋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756994。

法定代表人:李春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艺辉,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硕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李6路7号科伦特工业园S3栋4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6224B。

法定代表人:雷惠兵。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艺辉、欧阳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一直有交易来往,近年已签订多份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条形编码贴纸、型号贴纸等相关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相关货品,但被告未按期交付货款,后经双方对账核实,截止至2018年9月26日尚欠6笔款项,2018年1月份货款5725元,2018年3月份货款39401.45元,2018年4月份货款15018.50元,2018年5月份货款42465元,2018年6月份货款6530元,2018年7月份货款12660元,共计121799.95元。 2018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追讨货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121799.9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619.80元(自各期货款逾期未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分别计算,暂计至2018年9月26日,具体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欠原告货款2018年1月份货款5725元,2018年3月份货款39401.45元,2018年4月份货款15018.50元,2018年5月份货款42465元,2018年6月份货款6530元,2018年7月份货款12660元,共计121799.95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21799.95元,并按红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最后一笔货款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8年8月25日起至付清前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缺席

判决如下: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21799.9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最后一笔货款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8年8月25日起至付清前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2768元,公告费450元,共计3818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于2019年3月6日当庭宣判,指定双方于2019年3月15日到本院布吉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并告知了未领取判决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 翔

人民陪审员  董青春

人民陪审员  饶尚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尤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