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443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齐顺,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齐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齐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徐尔旻
审判员 陈 思
审判员 杨杰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俊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