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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3民初125号

王永华与庞云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永华;庞云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803民初125号

原告:王永华,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1日,住址: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庞云章,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9日,住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原告王永华与被告庞云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云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永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21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被告邀约雇请原告到其承包的西藏林芝波密县工地提供劳务从事组塔地勤杂工,完工后又邀约至陕西榆林从事组塔地勤杂工。这期间,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劳动报酬共计21000元。被告庞云章于2018年1月25向原告出具了未付工资21000元的《欠条》并承诺“年底付清”,但是一直未兑现。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讼,恳请给予支持。 被告庞云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原告王永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庞云章于2018年1月25向原告出具了未付工资21000元的《欠条》,本院通过调查询问与原告一起做工的工友高某某后,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予以确认。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被告邀约雇请原告到其承包的西藏林芝波密县高压输电线路工地提供劳务从事组塔地勤杂工,约定由被告每月给付原告人工工资4200元,并向原告提供食宿。同年11月完工后又邀约原告至陕西榆林从事组塔地勤杂工,约定由被告每月给付原告人工工资3800元,并向原告提供食宿。2018年1月25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未付工资21000元的《欠条》并承诺“年底付清”。之后联系不上被告,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庞云章雇请原告从事输电线路组塔地勤杂工,2018年1月25日经双方结算后形成欠条,其拖欠原告劳动报酬21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庞云章给付劳动报酬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庞云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永华劳动报酬21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庞云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有福

人民陪审员  吴是踴

人民陪审员  杨万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