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987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院**楼****。负责人陈文。被执行人马俊英,女,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马俊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7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马俊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9665.43元、保费3451.02元及违约金1966.5元,以上共计25082.95;
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元,被告马俊英负担217元。马俊英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9年1月22日、2019年3月5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查询被执行人在郑州房产情况,但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郑州公积金,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记录;5、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6、本院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7、2019年3月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19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商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