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0523执保29号
申请人:王福海
被
申请人:郭立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王福海与被申请人郭立强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吉0523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扣押被申请人郭立强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照号吉X**号小型轿车。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财产:登记在肖建家名下的,坐落于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