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02民初3561号
原告:德州德隆(集团)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德隆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齐齐哈尔恒基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仕林国际3号楼03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燕
审 判 员 门玉华
人民陪审员 刘树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曲会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