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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02民初3561号

德州德隆(集团)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恒基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州德隆(集团)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恒基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02民初3561号

原告:德州德隆(集团)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德隆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齐齐哈尔恒基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仕林国际3号楼03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燕

审 判 员  门玉华

人民陪审员  刘树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曲会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