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83刑初9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峰,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枣阳市(户籍地枣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28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曹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张文峰发现枣阳市油坊巷其经营的“文峰电子电器”店门口停有一辆三轮车影响其家人车辆出行,便在现场喊叫车主挪车,车主唐某在一旁买菜未予理会。唐某买完菜骑车走时与张文峰发生口角并厮打,唐某拿来一把圆凳子殴打张文峰,并将张文峰按在地上,张文峰夺走凳子击打唐某头部,致二人受伤。经鉴定,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列举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文峰对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张文峰发现自己在枣阳市北城办事处油坊巷经营的“文峰电子电器”店门口停有一辆三轮车影响其家人车辆出行,便在现场喊叫车主挪车,车主唐某在一旁买菜未予理会。被害人唐某买完菜骑车走时与张文峰发生口角并厮打,唐某拿来一把圆凳子殴打张文峰,并将张文峰按在地上,张文峰夺走凳子击打唐某头部,致二人受伤。经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8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张文峰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店内等待,经枣阳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到其店口头传唤,张文峰到北城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28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协议并履行,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唐某战的陈述;证李某伟王某林等人的证言;作案工具凳子照片;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收据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峰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有保
审判员 张桂菊
审判员 王书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