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12执3843号
被执行人:朱彩云,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彩云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查,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12刑初148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彩云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朱彩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合适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家亮
审判员 臧焕明
审判员 李晓昕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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