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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02执2736号之一

严少堂、陈建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少堂;陈建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02执2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严少堂,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陈建泉,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严少堂与被执行人陈建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120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建泉应向申请执行人严少堂偿还借款48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3元。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少堂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并锁定了被执行人陈建泉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H×××××的车辆,因本院尚未实际查扣上述车辆,故无法处置上述车辆。除上述财产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建泉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李伟青 二0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