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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5民初1076号

青秀芳与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元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秀芳;杨元彪;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四川安汉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5民初1076号

原告:青秀芳,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陈芳。

被告:杨元彪,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四川安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清源北路**海关楼**。

法定代表人:何瑞建,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秀芳诉被告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元彪、四川安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杨元彪、四川安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99700元,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应付工程款及其他款项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6日,被告四川安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青春大道与学苑路交汇处的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楼,实际施工人杨元彪与原告签订钢筋工劳务合同。原告按约履行合同,2015年6月19日,经被告杨元彪与原告结算,尚欠原告劳务费997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诉讼中,原告青秀芳于2019年3月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秀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原告青秀芳负担。

审判员  程本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赵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