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28民初136号
原告: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溪县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3QPOF。
法定代表人:邓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平,男,该公司清收事业部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步阳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嵩市镇长征路,注册号361028210001383。
法定代表人:万民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万民拥,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张秋萍,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万民钦,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曾小梅,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步阳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万民拥、张秋萍、万民钦、曾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962元,减半收取计11981元,由原告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项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