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3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兰,女,汉族,住西宁市。
委托代理人:白守忠,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展,男,汉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申请执行人杨永兰与被执行人苏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青0103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利息135000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223.5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723元,共计421146.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7日以正在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03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0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史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