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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03执恢43号

杨永兰与苏展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永兰;苏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3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兰,女,汉族,住西宁市。

委托代理人:白守忠,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展,男,汉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申请执行人杨永兰与被执行人苏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青0103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利息135000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223.5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723元,共计421146.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7日以正在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03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0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史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