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270号 原告赵海朋,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城路575、577号网点。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朋与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海朋负担。
审判员 李 珂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孙瑜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