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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3民初452号

大荔县平民张超农资超市与叶战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荔县平民张超农资超市;叶战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3民初452号

原告:大荔县平民张超农资超市

负责人:张超,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叶战新,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 原告大荔县平民张超农资超市与被告叶战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大荔县平民张超农资超市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平民张超农资超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荔县平民张超农资超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荔县平民张超农资超市负担。

审 判 员 张百锁

二0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潇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