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481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377059-5。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三段18号。
负责人:赵云峰,系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宝良,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
被执行人:冯思桦,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白塔乡。
被执行人:李艳春,女,1977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城东街道。
被执行人:杨玉清,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曹庄镇。
被执行人:董志有,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白塔乡。
被执行人:许建军,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城东街道。本院依据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兴证执字第161号执行证书,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与许建军、王宝良、冯思桦、李艳春、董志有、杨玉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0032.62元。因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我院于2017年9月18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4日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案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许建军、王宝良、冯思桦、李艳春、董志有、杨玉清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兴证执字第161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冯一铭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