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02民初104号
原告: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廊坊市广阳区康庄道南侧宏泰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哈洪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邓少勇,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少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廊坊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文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朱明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