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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39号

王甲标与宋泽楷、周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甲标;宋泽楷;周阿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39号

原告:王甲标,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宋泽楷,男,199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耀,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虹,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阿云,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王甲标与被告宋泽楷、周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3月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甲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泽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潘佳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