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39号
原告:王甲标,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宋泽楷,男,199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耀,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虹,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阿云,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王甲标与被告宋泽楷、周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3月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甲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泽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潘佳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