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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1民初478号

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主父学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父学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478号

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沂河路与即丘路交汇处东北角(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村)。

法定代表人:许文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主父学慧,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主父学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所提供被告信息应当具体明确。本案中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主父学慧住所不准确,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郑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