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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602执1499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李和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李和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602执1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4916712892,住鹰潭胜利西路**。

负责人:王昌斌,行长。

被执行人:李和斌,男,1965年8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602民初1445号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李和斌(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公积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6075元,截至2019年3月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607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中华

审判员  朱 玲

审判员  程瑜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钱 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