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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2202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5民初2202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胜奎,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远征,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鹏,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谢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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