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632-1号
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健康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5181414X1。
法定代表人:范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涛,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羽,男,汉族,1980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崔志辉,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羽、崔志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羽、崔志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839,合计1864元,由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贾泽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