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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2民初632-1号

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丁羽、崔志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羽;崔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632-1号

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健康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5181414X1。

法定代表人:范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涛,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羽,男,汉族,1980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崔志辉,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羽、崔志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羽、崔志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839,合计1864元,由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 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贾泽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