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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恢66号之一

苏州运富典当有限公司与管世科、王雪平典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5-2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州运富典当有限公司;管世科;王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恢66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运富典当有限公司,住吴江区;

被执行人:管世科,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王雪平,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2018年9月10日生效的(2018)苏苏城证执字第31号判决,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管世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世科金钱给付(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房产证号:00××69、00××70(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管世科所有的房产证号:00××69、00××70(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9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虞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