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203执4346号之一

宁波贝斯特聚氨酯有限公司、金从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波贝斯特聚氨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执4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贝斯特聚氨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13540-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东光村。

法定代表人:李和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杰,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从凑,男,1959年6月9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育文外来工子女学校,组织机构代码:MJ901374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石碶村。

法定代表人:金晓飞。 申请执行人宁波贝斯特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从凑、宁波市海曙区育文外来工子女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从凑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5730666.67元,宁波市海曙区育文外来工子女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金从凑有银行开户,本院已扣划存款余额263524.52元。 2.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育文外来工子女学校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石碶村的房地产,本院已查封,因涉公共教育设施,暂无法执行。 此外,因被执行人金从凑、宁波市海曙区育文外来工子女学校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263524.52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263524.52元。 综上,被执行人金从凑、宁波市海曙区育文外来工子女学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庄春梅 执 行 员 陈 杨 执 行 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代

书记员 张俊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