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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执12号

钟国全、李志鹏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钟国全;李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7执12号

申请执行人:钟国全,男,1982年7月21日生,汉,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执行人:李志鹏,男,汉,1985年2月16日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关于钟国全申请执行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粤0117民初301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志鹏应向钟国全支付欠款20000元及其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以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罚款。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志鹏所有的粤A×××××车辆一台(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理)查封期限为二年(2019/01/21至2021/01/20);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志鹏所有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账户(9999600400630102384454),冻结期限为2019/01/15-2020/01/15。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支付欠款20000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0000元及其利息。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7执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立即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吴 建

审判员 潘 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谢宗奇 来自